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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企业奖励政策

2017-03-07 17:12:39 南粤政策 阅读

广东省高新企业奖励政策

佛山市

佛山市通过高企认定奖励10

复审与重新认定奖励8

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补助1000

佛山南海区

通过高企认定奖励30万,通过复审奖励15万,通过高新企业培育奖励10万元

佛山顺德区

通过高新企业认定奖励10万,通过复审奖励5万,通过高新企业培育奖励5

佛山三水区

通过高新企业认定奖励20万,通过高新企业复审奖励15万,通过培育奖励3

佛山高明区

通过高新企业奖励10万,通过复审奖励8

佛山禅城区

通过高企认定奖励25万,通过复审奖励20万,通过高新企业培育奖励5

东莞市

通过高新企业认定 奖励30

复审或重新认定奖励10 

通过高新企业培育奖励5

中山市

通过高新企业认定奖励10

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奖励5

企业产品通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万元

肇庆市

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上一年度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8万元。

对上一年度企业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一项给予1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10项。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和奖励措施,对市财政给予补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广州市

通过高新企业认定或复审奖励100

受理通过奖励20

广州开发区

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6%以上(6%)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补贴,补贴额最高100万元

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5000万元),少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4%以上(4%)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5%补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

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3%)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补贴,补贴额最高300万元。

广州天河区

高新培育配套补助金额20%

2015年及之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给予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证书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

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 个产值不足 1 亿元的,按产值的 1.5‰给予补助;高于()1 亿元、不足 5 亿元的,对其中 1 亿元给予 15 万元补助,其余部 — 7 — 分按产值的 1‰给予补助;高于()5 亿元、不足 10 亿元的, 对其中 5 亿元给予 55 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 0.8‰给予补 助;高于()10 亿元的,对其中 10 亿元给予 95 万元补助, 其余部分按产值的 0.4‰给予补助。

广州南沙区

新认定高新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

广州增城

新增高新100万,迁入奖励100

珠海市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区财政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珠海高新区补助30万。

经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0万、100万和30万元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设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70万元的补助。

珠海市香洲区

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复审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2015年度通过高企复审、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珠海市横琴区

针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资金奖励。

惠州市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将针对不同阶段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资助

2015年起从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首次申报通过区科技局推荐,市审核推荐至省受理则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2015年起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包含复审,重新认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在证书3年有效期内只得申请一次

清远市

清远市高新区: ()对年度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内认定的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湛江市

获得新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元

江门市

()20161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20161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01611日后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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