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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2018-11-14 17:41:09 南粤政策 阅读

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要求,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部署,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支持本地货运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运输保障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市、区两级政府安排资金,促进我市货运业装备提升。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运输企业所在区负担为主,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市补助比例为补助资金总额的20%。 

二、补贴对象 

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公路、水路专业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的“自货自运”类企业除外。 

三、补贴条件、标准和要求 

补贴分为两种:一是规模运输补贴;二是新增运力补贴。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种补贴。 

(一)规模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标准 

⒈补贴条件:公路运输企业自有佛山市籍货车30辆以上、总载重量250吨以上,且年货运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水路运输企业自有佛山市籍单艘载重1500吨以上运输船1艘以上(不含砂船),且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以下统称“规模运输企业”)。 

⒉补贴标准:按规模运输企业年度经审核确认的货运营业收入总额的1.5%给予补贴资金,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增运力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标准 

⒈水路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 

(1)补贴条件:对新增单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大型船舶(不含砂船)的我市水运企业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A.新增船舶为新建或从外省市购置,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下(含10年); 

B.新增船舶为申请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自有运力(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一致),并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C.申请年度内企业总自有运力净增加1000载重吨以上。 

(2)补贴标准:新增2000-3000(不含3000)吨船补贴40万元/艘、3000-5000(不含5000)吨船舶补贴60万/艘、5000吨-10000(不含10000)吨船舶补贴80万/艘、10000吨以上船舶补贴100万;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 

⒉公路运输企业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 

(1)补贴条件:对新增80吨(含80吨)以上运力的公路运输企业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A.企业新购置的车辆为大型货车(核定吨位8吨以上,含8吨,下同),且在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核定吨位总计超过80吨。 

新增运力的计算:整体式货运车辆和挂车按核定吨位计算,牵引车准牵引质量不计入新增运力吨位,二手货运车辆不计入新增运力。 

B.新购置货车必须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在申请年度内领取《道路运输证》。 

C.如购置大型货运车辆含有牵引车,则必须按比例配置挂车,挂车与牵引车比例不得低于2:1。 

(2)补贴标准: 

①按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投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 

②新增运力投入资金,按货车(含牵引车)的购车发票价格计算,二手货车购置资金不计算在内。 

(三)补贴要求 

⒈申请年度内,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其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超过车辆总数20%的运输企业不得申请补助资金。 

⒉获得新增运力补贴的运输企业必须承诺3年内新增货运车辆(船舶)不办理营运退出和过户手续,否则必须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四、补贴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3月10日前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运输企业和新增运力企业填报《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申报表—规模运输》(附件1)和《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申报表—新增运力》(附件2),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补贴资金。 

申请规模运输补贴需要递交的材料:运输发票复印件、车辆或船舶清单、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申请新增运力补贴需要递交的材料:年度内新增车辆或船舶清单、车辆或船舶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或船检证书、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10日前,联合向佛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申请函》(附件3)、《佛山市  区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汇总表》(附件4)、企业填报的《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申报表》;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区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加具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审核确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连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兑付给企业。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必须严格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内补贴。 

(二)资金必须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三)年终未用的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运输车辆、船舶的更新、维护等运输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非运输生产性项目。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佛交〔2014〕439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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