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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2018-12-18 16:50:33 南粤政策 阅读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粤工信技改函〔2018〕537号

来源:技术改造投资处 发布时间:2018-12-14 【  】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扩大政策受惠面。请对照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特别是新增领域),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而未申报过的企业申报。对本次调整涉及技术规格要求等门槛提高的原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需继续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重新申报。 

  二、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请各地进一步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工作,主动了解有关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的建议,并通过我厅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推动国家部门完善免税目录,不断扩大免税政策的覆盖领域、扩大受益面。 

  三、为做好本次重大技术装备税收政策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2月25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材料送我厅(技术改造投资处),我厅将按要求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4日

  (联系人:黎扬钢,电话:020-831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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