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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与提升区孵化器的指导意见

2019-03-13 08:41:37 南粤政策 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与提升区孵化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空间新增发展规划方案(2018-2020)》(穗开科〔2018〕80号)和《区科技创新载体提质增效工作方案》,规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试点(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工作,提高孵化器孵化水平,提升孵化器入驻项目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孵化器入驻项目管理

(一)孵化器建议引进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入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须在入驻孵化器起6个月内迁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

3. 除必要的配套服务机构之外,须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4. 按时配合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入驻的孵化器提供统计数据等相关工作;

5. 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6. 遵守所入驻的孵化器相关管理规定;

7. 入驻的科技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二)符合本意见第二条“孵化器优先引进项目范围”的企业比例不少于80%。


孵化器优先引进项目范围

(一)优先引入产业类型

1.IAB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生物医药产业);

2.NEM产业(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

3.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其他战略性产业项目。

(二)优先引入以下企业或机构

1.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创新企业或机构;

2.符合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及潜在独角兽企业”(含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高精尖成长10强企业);

4.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研发中心、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型企业。

(三)优先引进项目废气排放要求

项目恶臭排放浓度或者厂界浓度在10无量纲以下。


孵化器在园企业清退机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项目,孵化器建议采取清退措施: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孵化器的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2. 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 企业安全生产不达标的;

4. 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5. 不配合孵化器的正常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6. 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长期无人办公的;

7. 未在入驻孵化器起6个月内将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

8. 因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

9. 未达到入驻时的协议或承诺的,予以清退;

10. 因其他原因,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清退的。


提升孵化器园区管理水平

1.孵化器设立专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或办公室,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至少2名已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孵化器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国家科技部及区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按时提交统计报表。按要求向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每月备案当月新入驻项目情况,每半年备案入驻项目情况。对于积极配合统计的孵化器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3.孵化器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入驻项目所获得的奖励、惩罚和存在问题等情况;

4.对于积极配合推荐项目引进工作的孵化器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5.孵化器遵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对园区环境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把一定比例的区孵化器运营经费补贴用于配套设施维护更新,定期对园区的配套设施进行维护更新;

6.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孵化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建立年度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同时结合区孵化器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能按需设置相应的评分项,并由设置部门就相应项目对各孵化器进行评分。从而进一步完善对区级孵化器的量化考核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不能申报当年度区孵化器发展资金。


孵化器考核退出机制

对以下情形的孵化器资格予以撤销:

1.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科〔2018〕8号),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孵化器(不含试点);

2.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试点考核指标”),对孵化器试点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孵化器试点;

3. 由于已不具有相应可支配场地或被上级部门撤销资格等情况,不满足相应认定条件的孵化器;

4. 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的孵化器。

六、孵化器项目申请提升工业用地容积率相关规则

1.以建设孵化器为由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升容积率,申报单位原则上须具备省级或以上孵化器相关运营资质,并就项目建成后的相关效益及违反约定的监管措施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函,从而确保项目建成后孵化器的运营质量;

2.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后的孵化器所引进的入驻项目须满足本意见第一、二条的要求。

各区级孵化器(试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切实提升孵化器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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