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根据《国家税务局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文件精神,现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1.从2019年开始,市科技局不再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前项目鉴定工作。
2.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应享尽享”。
3.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做好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规范研发费用归集,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抽查检查。
4.主管税务机关对事中异议项目以及事后异议项目,转请市科技局开展项目鉴定工作。
特此通知。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