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业务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5 14:50:19 |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业务申报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业务科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等文件的精神,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为加强我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交汇工作,我局的科技成果登记业务将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开展,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我市有关单位承担的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在通过验收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省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登记选择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或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两家审核登记机构。 2.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登记选择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3.县区级及以下政府财政资金或非财政投入设立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可自愿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公开,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以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公开信息包括登记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成果简介、应用情况、研究起始时间、成果转化联系方式等。 (三)科技成果登记所发放的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四)科技成果登记常年办理。相对集中办理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至5月31日。 二、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一)填报。各申请单位人员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进行填报,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二)系统提交申请。各申请单位申报人登录平台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附上其它相关资料,由项目单位管理员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提交纸质材料。形式审查通过后,各申请单位在系统打印纸质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送交市科技局。 (五)公示。经审核纸质材料符合要求后,市科技局在官网公示30天,同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六)批复。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登记,市科技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批复,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并在加盖“科技成果登记专用章”后,发放给各申请单位。 三、科技成果登记资料 (一)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验收报告、行业审定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新产品证书、新品种证书等); (二)已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有效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和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三)技术研究总结报告; (四)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五)对成果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加盖公章的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本人签名的完成人员名单。 四、联系方式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科:李豫军,电话:2829099;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1008室。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成果登记用户使用手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