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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罗县2019年节能循环经济专项申报通知

2019-09-04 11:00:05 南粤政策 阅读

重   点

申报时间

9月20日前


申报对象

1. 申报单位应当为在博罗县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项目实施地须在博罗县辖区内。

2.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3.项目单位近3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人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4.申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且完工期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

5.列入县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并按要求上交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节能自查报告。


支持方式

奖励方式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范围

(一)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六)节能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七)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项目


案例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有关单位(企业):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博罗县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县节能循环经济工作重点,推动博罗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现就组织2019年县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原则

(一)科学导向原则。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突出科学发展这


一主题,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单位(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支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节能推广应用示范和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领域。

(四)绩效导向原则。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近三年(即2016、2017、2018)已获得县级以上(含)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

支持范围

(一)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二)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支持通过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认证并经节能主管部门效果评价通过的企业。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支持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

(六)节能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支持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的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的重点节能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七)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和自愿性清洁生产的政策宣传培训、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能源审计、监测、评估、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自愿性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支持方式

(一)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以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节能量是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直接产生并经核定的实际节能量,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1000吨标准煤计算,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3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项目发票在申报截止前有效)。

(三)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原则上按不超过投资额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认证并通过节能主管部门效果评价验收,给予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五)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结合节能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节能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资额项目发票在申报截止前有效)。

(七)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项目。采取补助方式结合节能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当为在博罗县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项目实施地须在博罗县辖区内。

2.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3.项目单位近3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人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4.申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且完工期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

5.列入县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并按要求上交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节能自查报告。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及项目单位内部决策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材料,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全文),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等材料。

如果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还需提供项目投资方和受益方对本专项资金申报事项的协商决议。

2.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副本),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专家验收意见,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全文),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等材料。

3.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副本),专家审核验收意见、省清洁生产认定证书或市清洁生产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等材料。

4. 节能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内部决策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材料,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如备案、核准、项目合同、发票、实施方案等, 绿色建筑要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材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全文,工业类需提供)或单位资产负债表(非工业类需提供),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等材料。

5.节能循环经济能力建设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副本),单位资产负债表,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等材料。

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此次项目申报采取书面资料报送的方式进行,请各申报单位于9月20日前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5份,A4纸装订成册,申报书封面加盖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原件材料都要有公章),申报资料送达地址:罗阳街道罗阳一路176号,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八楼807室。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均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核。按节能量或投资额奖励的项目,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其中,对按节能量进行奖励的项目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对按投资额进行奖励的项目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意见。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结合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认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公示后批准下达。


附件:1.博罗县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4.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5.项目现场核查表;

(附件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8月28日

(联系人:邓剑威,电话:6626970,13829936686,电子邮箱:96642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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