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4-19 来源:市农业局
根据《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我市2017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证明;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八)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农地和农房)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就业、开展技术培训、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的名册、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按照《办法》要求分类提供企业竞争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网络填报。
各申报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www.gznyltqy.org)如实填报《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表格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6月30日前通过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www.gznyltqy.org)将审核同意推荐申报的企业提交市农业局。
(二)纸质材料。
各申报企业在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后,打印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除申报表以外的其他材料只需在网上报送,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在6月30日前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逾期将不予受理。
市农业局为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企业分配账号及密码(联系人:刘希,联系电话:86395581);各区申报企业的系统账号和密码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四、其他要求
各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严把监测企业审核关,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
特此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
2017年4月18日
(联系人:刘希,联系电话:8639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