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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8-22 11:25:46 南粤政策 阅读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穗商务产〔2017〕11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

(市商务委 汪新发,电话:88902315,市财政局 刘唐娜,电话:38923485)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简称“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扩大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 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加快推动广州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国家摩托车及零部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国家级出口基地建设,促进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向] 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机电及科技产业外贸领域(含汽车、船舶和摩托车出口基地,以及加工贸易)的技术研发、检测认证、展示交易、信息和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新设委托设计(ODM)和创建自主品牌(OBM)。

(三)科技兴贸。重点支持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四)其它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支持对象] 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四)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支持标准] 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对企业在机电与科技领域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标准如下:

(一)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对机电及科技产业外贸领域(含汽车、船舶和摩托车出口基地,以及加工贸易)的技术研发、检测认证、展示交易、信息和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项目单位在设备、技术和软件等领域的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内容如下:

1.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指为相关外贸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实验协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以及技术改造升级,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等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必须的设备(对通用于试验、研发及生产的中试设备,相同设备(不分型号)原则上只补助1台/套)、仪器、软件购置费。

2.公共检测平台。指为相关外贸企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

3.公共展示交易服务平台。指针对相关外贸企业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等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展示专用设备(含器材)、仪器、软件购置费。

4.公共信息平台。指为相关外贸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调查、数据分析、业务咨询、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等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和网络使用费。

5.公共培训平台。指为相关外贸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培训及技术技能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

(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支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新设委托设计(ODM)和自主品牌(OBM);ODM是指企业拥有一定的设计能力和技术水平,基于客户合同要求设计和生产产品,其中ODM企业必须要有专门设立的研发机构,有5人以上的设计专业人员;OBM是指企业自行创立产品品牌,其中自主品牌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对当年新设ODM或OBM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同时新设ODM和OBM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兴贸。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给予奖励,当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报] 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当年度资金使用范围以申报指南为准。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业(简称“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商务数据和纸质资料。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所选择的申报项目的建设背景及目的、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项目服务内容、项目开支内容的必要性等;

(四)经第三方财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单位需提交为行业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发票或者服务合同等;

(六)申报“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的单位需提交委托设计(ODM)的研发机构设立证明文件,以及自主品牌(OBM)登记注册文件;

(七)申报 “科技兴贸”项目的需提交项目单位年度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金额证明文件,以及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专利证明文件;

(八)项目发票汇总表(附件2),以及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进口设备需提供进口合同、报关单、付汇单等凭证;

(九)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资金审核]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项目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和规定的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市商务委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管理]  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收到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后用于加大企业创新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每年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

附件:1. 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发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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