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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22-02-11 10:04:09 南粤政策 阅读
发布日期:2022-02-08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py84822702@163.com;

  2、联系电话:39993817;

  3、邮寄方式: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212室,邮政编码:511400。

  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2月8日至3月9日。

  附件: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7日

  附件: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通过认定和“小升规”奖励。

  1.对当年经番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2.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区内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体系建设、政策咨询、研发费用归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等全链条创新服务,帮助区内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核定帮助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在单一年度内服务100家(含100家)以上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该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标准按照每成功向市推荐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累加,同一服务机构该项奖励封顶50万元。每通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仅奖励一家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并发挥主要作用的服务机构。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番禺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范围。番禺区不再单独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按照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与发展,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将奖励经费纳入区科技经费中、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一)认定奖励

  1.对区内首次获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2.对区内首次获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和4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二)评价奖励(“以赛促评”奖励)

  1.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孵化器,按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给予奖励。

  2.支持区内众创空间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众创空间,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优胜奖2万元给予奖励。

  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享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奖励资金予以退回。

   符合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情况,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条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番禺区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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