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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18-06-13 16:03:15 南粤政策 阅读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发布时间: 2018-03-19 11:43:2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事项编码NH12Z106颁发的证件名称无颁发的证件有效期无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核,审核后作出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发放补贴。审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66号)、《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5〕209号)审批条件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资料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各一式四份(原件);(必选)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上证件均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必选)4.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必选)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招用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必选)6.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必选)受理机构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社分局受理地点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审批决定机关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社分局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受理(收件)机构提出申请;2.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社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退回有关证件原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培训就业专用章。审批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审批收费无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审批表格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年审或年检无咨询与投诉机构咨询机构: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社分局投诉机构: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咨询与投诉电话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6395532。各分局咨询电话:桂城:86708153, 九江:81866139,西樵:86885701, 丹灶:86605380,狮山:狮山86680679,小塘86653206,      松岗85231766,官窑81190132,      罗村81262236,大圃81822551,大沥:85526367,里水:85652701。投诉电话:8628535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备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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