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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13 13:35:41 南粤政策 阅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8-31 17:25:46    来源:湛江金科网  

湛府〔2016〕4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湛江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湛江地区注册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以及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申报条件,但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

第四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每年支持一批项目,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引导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

第五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研管理水平。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要求、建立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并设立研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辅助账或专账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6件以上,与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关联度高且应用于其主营产品(服务)的,给予资助5万元;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其他核心知识产权共6件以上的,与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关联度高且应用于其主营产品(服务)的,给予资助3万元。

第七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转化科技成果13项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第八条 鼓励引进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从市科技专项经费里安排。已经享受市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项目已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市级财政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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