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9日分享到:
《横栏镇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横栏镇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镇经济稳步增长,进一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引导我镇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上市,培育行业龙头和小巨人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级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我镇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财政有关规定,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经信局是本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项目申请。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
第五条 财政分局是本专项资金的支付、审核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并报镇人大审批。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按办法对奖励企业办理报销手续,必要时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类:
(一)知识产权贷款。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纳入《横栏镇上规企业培育库》;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纳入《横栏镇亿元企业培育库》,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获知识产权贷款贴息。
2.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6万元。
3.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8%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3%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5.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序号 | 类别 | 贴息 | 保险或担保费资助 | 评估费用资助 | |||
率(%) | 年度上限(万元) | 率(%) | 年度上限(万元) | 率(%) | 年度上限(万元) | ||
1 | 入库前为规下企业,入库后实现上规入统,且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增长30%以上 | 0.8 | 8 | 0.4 | 4 | 0.1 | 1 |
2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入库后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25%以上 | 1 | 10 | 0.5 | 5 | 0.1 | 1 |
3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2亿元,入库后达到2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25%以上 | 1.2 | 14.4 | 0.5 | 6 | 0.1 | 1.2 |
4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入库后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 | 1.3 | 20.8 | 0.5 | 8 | 0.2 | 3.2 |
5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4亿元,入库后达到4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 | 1.4 | 28 | 0.6 | 12 | 0.2 | 4 |
6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6亿元,入库后达到6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 | 1.6 | 38.4 | 0.6 | 14.4 | 0.2 | 4.8 |
7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8亿元,入库后达到8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 | 1.7 | 47.6 | 0.7 | 19.6 | 0.3 | 8.4 |
8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10亿元,入库后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15%以上 | 1.8 | 54 | 0.8 | 24 | 0.3 | 9 |
9 | 入库前销售收入不足15亿元,入库后达到15亿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增长15%以上 | 2 | 64 | 0.8 | 25.6 | 0.3 | 9.6 |
(二)专利奖项目:
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20万元;获评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奖励15万元;获评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奖励10万元。获评广东专利金奖的,奖励10万元;获评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奖励3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专利奖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
(三)PCT专利奖励项目:
以本镇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0.4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2万元。
以本镇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镇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8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七条 商贸扶持类:
支持出口灯饰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产品质量评价和检测认证。对入围市级出口灯饰质量安全示范区且已获得市级相应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由镇按市级标准1:1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第八条 扶持企业上市类:
有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意向的企业,可申请纳入《横栏镇上市企业培育库》,入库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后,其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获省财政补助的,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30万元。
(四)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五)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横栏)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6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9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50万元。
(六)企业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筹备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获同意的,给予补助150万元。企业成功直接境外上市(H股)的,给予奖励60万元。直接境外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镇的,参照上述第(四)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七)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间接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镇的,参照上述第(四)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八)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美国主板以外的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九)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奖励20万元。
(十)本镇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我镇,募投金额2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的,给予奖励3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10亿元的,给予奖励6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我镇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在我镇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5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九条 符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横栏镇经信局提交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一)填写《横栏镇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信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资金所列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经信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镇政府推荐,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奖励计划,镇经信局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奖励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台账,登记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横栏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对该企业的奖励决定并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企业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横栏镇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在“横栏镇政府网(http://www.zs.gov.cn/hlz/)”下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横栏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本镇相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