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山科发〔2018〕336号
中山科规字〔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26日
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创新专项资金
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在中山市转化,提高中山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结合中山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创新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支持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校在中山设立高端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引进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应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咨询论证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扶持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镇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查、推荐及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高端科研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及扶持范围:
(一)高端科研机构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高端科研机构引进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国内外高校与中山市联合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合作项目;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 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技术水平以上,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资助方式、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拨付和使用,主要采用事前资助的方式。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市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资助额度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三条 拨付方式:一次性拨付。拨付资金采取专户专账管理,由市科技局指定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专户,由银行根据申报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由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应当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上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高端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六章 论证与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或者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中遴选。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咨询论证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文件由市科技局印发至镇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高端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项目承诺书,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
(一)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二)不配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经提醒未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市科技局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