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第二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补充说明
中山知发〔2018〕3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配套补贴的申报工作,现对《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第二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中山知发〔2018〕38号)有关配套补贴第(3)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配套补贴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有效发明专利或有效外观设计专利的计算时间
“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件以上(含2件)或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拥有量20件以上(含20件)”,所述有效专利必须在2018年7月16日前获得(含专利转让取得)。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时间
单位必须在2018年1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取得贯标认证证书,方可申请补贴。
本补充说明为《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第二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中山知发〔2018〕38号)的一部分,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