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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2018-08-09 09:34:05 南粤政策 阅读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知〔2014〕20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驻湛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12月22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专利资助经费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国内外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湛江籍学生。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7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奖励3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0000元。

(四)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以在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增加资助。鼓励我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 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  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进行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开展和参加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并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10万元和5万元。

第四章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本市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加快本市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专利必须属于我市且在本地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市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机构;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

第十四条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额的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湛江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五条  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

第十六条  市级专利奖励按照《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实行。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第六章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十八条  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鼓励代理专利申请,提高我市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上一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投诉。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方式及额度:

(一)代理湛江地址专利申请年度授权量比上年增加100件以上、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率都在50%以上,奖励5万元。代理湛江地址专利申请年度授权量比上年增加200件以上、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率都在100%以上,奖励10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从成立当月至12个月内,代理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从成立当月至12个月内,代理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一条  湛江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并在湛江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人1万元奖励。

第七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为加大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和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专利保护和市场监督水平,对专利维权行为进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举报信息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  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八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市专利奖奖励项目按照《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并报市政府,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专利维权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经市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市知识产权局《湛江市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湛知[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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