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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城街道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8〕45号)

2018-08-24 10:19:50 南粤政策 阅读
关于印发《南城街道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8〕45号)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南城街道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城街道办事处

2018420


南城街道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南城街道科技创新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城办〔20174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创新型经济,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科技政策及扶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为原则,对符合条件企业和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和扶持奖励,主要用于培育发展创新主体,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加大创新成果奖励,凝聚创新型人才,构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推进莞港澳台联动交流,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探索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等方面,加快把南城建设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创新氛围活跃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城区。

第三条  本细则申请资助的对象,必须为在南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资助;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单位)获得南城街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各类资助奖励及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发展计划

第四条  科技创新载体是指在南城建设运营,且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

第五条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对建设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科技软服务平台、科技创业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载体,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当年,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同一运营主体、同一物理空间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只资助一次。

第六条  科技创新载体运营服务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运营管理机构在南城范围内举办各类公益性培训、讲座、咨询、研讨、项目路演、创业辅导等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奖励。

(一)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按级别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50万、20万。

(二)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东莞市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按级别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20万、10万。

(三)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东莞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按级别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10万。

(四)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奖励,东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

以上认定同一家运营单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奖励。对上年度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在绩效运营评价考核工作中,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评价结果为A档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资助。鼓励科技创新载体举办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区域性及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宣传南城并吸引项目落户。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入驻企业、项目租金补贴。

(一)自入驻科技创新载体获得市级以上认定当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其入驻企业、项目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月,单个入驻项目、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众创空间的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同一企业、项目只能在同一科技创新载体(受资助的3年内)享受租金补贴,若该企业、项目地址变更到南城辖区其它科技创新载体,则不能重复补贴。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奖励。对已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发展奖励。对新增纳入高技术制造业统计名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如实填报相关工业报表数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服务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东莞市及广东省或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购买科技服务、进行科技咨询以及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根据提供的合同、发票、服务成果等,给予所支付费用的50%补贴。其中,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产品推广等综合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科技服务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五条  建立研发机构奖励。对获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按级别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20万、10万。对获得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资助。获得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七条  发明专利授权及代理机构奖励。

(一)对年度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申请企业(单位)1万元奖励;

(二)对于年度代理南城地址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15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外市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发明专利授权,追加奖励2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科技成果认定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认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以上项目每年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企业知识产权示范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章  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计划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或在南城申报并成功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或单位,分别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年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金额不超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引进创新团队奖励。

(一)对引进获得省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引进获得市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引进市级特色人才奖励。对新引进市级特色人才或南城企业内部申报并成功入选市级特色人才的企业或单位,根据市评定的特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级别,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创建人才工作站奖励。企事业单位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章  军民融合培育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  民参军资质认定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各类民参军资质认定,企业(单位)在每获得一个民参军资质认证的当年,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军民融合企业参展补贴。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军民融合专业展会,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累计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军民融合服务活动资助。鼓励具有民参军、军转民优势资源的服务机构,在南城开展认证咨询、技术研发、军民产业融合供需对接、创新孵化、成果转化等军民融合公共服务,按事后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机构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计划

第二十七条  信用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市级信用贷款贴息补助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市、街道倍增计划的企业,根据市财政当年给予的贷款贴息额度,按照市财政对其贴息金额的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市、街道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科技、专利保险补贴。对于获得东莞市科技、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企业,按市财政对其保费补贴金额的1:0.5进行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科技保险保费最高补贴10万元,专利保险保费最高补贴5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专利质押融资补助。

(一)对获得市级专利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市贴息期内,按市财政对其贴息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专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专利价值评估费用资助的企业,按市给予专利价值评估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且同一年度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章  全民科学素质全面提升计划

第三十条  设立科普专项经费。按南城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3元的标准安排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和科普阵地建设,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十一条  科普阵地认定奖励。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2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学教育特色学校,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2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

(三)对认定为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2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

(四)对获得广东省科普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推动海智计划工作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海智计划广东(东莞)工作基地,广东省海智计划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南城街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南城街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辖区扶持科技产业创新发展专题资金申报进行一次审核,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行为,出现经营事故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单位或企业,提请街道办事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获资助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食药监等方面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且单次罚金在5万元以上的;

(四)存在主观过错、有意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应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第十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街道创新驱动办负责制订和发布每年度南城街道扶持科技产业创新发展专题资金申请指南,凡符合本细则资助条件的企业,根据申请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发布申请通知企业(单位)申请创新驱动办初审财政分局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评定公示5个工作日街道党委(扩大)会议审定下发资助文件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街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对奖励配套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新增、取消或更名等未尽事项,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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